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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5]暂字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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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5-02-05 09: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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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丛天山,男,1973228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吉林省扶余市。因犯受贿,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于2022721判处该犯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自20231221日起至20261220日止。现在吉林省四平监狱服刑。因患有严重疾病,病情危重,需要保外就医,四平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丛天山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5127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5127

初审:李璐 复审:孙元春 终审:王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