狱务公开
吉林省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5]暂字第3号
罪犯乐长新,女,196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吉林省辽源市。因犯放火罪,2012年10月30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犯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刑期自2012年11月22日起。减刑后,刑满日期为2043年5月17日。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服刑。因患有严重疾病,病情危重,需要保外就医,女子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乐长新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5年1月12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5年1月12日
初审:李璐 复审:孙元春 终审:王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