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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4]暂字第1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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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4-12-20 14: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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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犯阿布都拉,男,1961年10月26日出生,回族,居住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因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2016年7月14日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该犯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15年2月3日起至2027年2月2日。减刑后,刑满日期为2026年8月2日。现在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服刑。因患有严重疾病,病情危重,需要保外就医,兴业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阿布都拉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4年12月1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4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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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李璐

复审:孙元春

终审:王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