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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4]暂字第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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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4-04-23 16: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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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犯石绪旺,男,195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居住地: 吉林省通化市辉南县。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2019年6月28日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辉南县人民法院对该犯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的判决。刑期自2018年8月9日起至2027年8月8日止。减刑后,刑满日期为2027年3月8日。现在公主岭监狱服刑。因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公主岭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石绪旺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4年4月22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4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