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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4]暂字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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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4-01-09 10: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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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犯白山,男,197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吉林省德惠市。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2023年6月26日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判处该犯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2023年6月6日起至2024年2月5日止。现在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因患有严重疾病,病情危重,需要保外就医,未成年犯管教所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白山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4年1月5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4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