狱务公开
吉林省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5]暂字第1号
罪犯刘忠敏,男,195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吉林省通化市。因犯交通肇事罪,2023年12月28日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判处该犯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24年6月27日起至2026年6月13日止。现在吉林省通化监狱服刑。因患有严重疾病,病情危重,需要保外就医,通化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刘忠敏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5年1月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5年1月4日
来源:
初审:李璐
复审:孙元春
终审:王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