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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4]暂字第1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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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4-12-10 17: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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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犯郝凤昌,男,195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吉林省长春市。因犯敲诈勒索罪,2022年2月25日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判处该犯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21年9月24日起至2025年9月23日止。现在吉林省长春净月监狱服刑。因患有严重疾病,病情危重,需要保外就医,净月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郝凤昌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4年12月7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4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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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李璐

复审:孙元春

终审:王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