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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4]暂字第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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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4-09-04 14: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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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犯董金龙,男,195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吉林省蛟河市。因犯敲诈勒索罪,2023年5月16日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对该犯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的判决。刑期自2021年12月28日起至2027年12月27日止。现在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因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未成年犯管教所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董金龙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4年8月29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4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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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李璐

复审:孙元春

终审:王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