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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4]暂字第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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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4-08-21 17: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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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犯曹富,男,1957年11月10日出生,满族,居住地:吉林省镇赉县。因犯故意杀人罪,2017年11月27日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该犯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17年12月14日起。减刑后,刑满日期为2045年12月17日。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服刑。因患有严重疾病,病情危重,需要保外就医,长春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曹富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4年8月1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4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