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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4]暂字第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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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4-08-07 15: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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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犯付兰芬,女,1949年1月9日出生,满族,居住地:吉林省长春市。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2023年10月31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对该犯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的判决。刑期自2023年2月17日起至2026年2月16日止。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服刑。因患有严重疾病,病情危重,需要保外就医,女子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付兰芬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4年7月31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4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