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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4]暂字第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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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4-05-13 16: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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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犯仲崇义,男,196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吉林省长春市。因抢劫罪,2017年12月20日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判处该犯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7年10月9日起至2024年8月8日止。现在松原监狱服刑。因患有严重疾病,病情危重,需要保外就医,松原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仲崇义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4年5月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4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