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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4]暂字第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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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4-05-08 17: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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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犯张秀臣,男,1970年2月4日出生,汉族,居住地: 吉林省通榆县。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2021年12月20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犯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的判决。刑期自2019年3月7日起至2036年3月6日止。现在梅河监狱服刑。因患有严重疾病,病情危重,需要保外就医,梅河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张秀臣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4年4月27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4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