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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4]暂字第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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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4-04-16 17: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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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犯庄春叶,男,195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广东省陆丰市。因贩卖、运输毒品罪,2013年11月10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对该犯判处无期徒刑的判决。刑期自2013年11月10日起。减刑后,刑满日期为2041年3月14日。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服刑。因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长春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庄春叶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4年4月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4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