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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4]暂字第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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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4-04-16 17: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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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犯王宏伟,男,1967年5月4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内蒙古霍林郭勒市。因故意杀人罪,2017年11月14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对该犯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的判决。刑期自2017年11月14日起至2029年11月13日止。减刑后,刑满日期为2028年12月13日。现在吉林省延吉监狱服刑。因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延吉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王宏伟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4年4月6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4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