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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4]暂字第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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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4-03-25 16: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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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犯李刚,男,197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吉林省辉南县。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2023年7月12日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判处该犯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刑期自2023年5月11日起至2024年6月10日止。现在吉林省四平英城监狱服刑。因患有严重疾病,病情危重,需要保外就医,英城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李刚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4年3月1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4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