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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4]暂字第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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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4-03-20 16: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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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犯刘连贵,男,194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因故意杀人罪、流氓罪,1990年10月15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1990年11月28日起。减刑后,刑满日期为2031年3月13日。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服刑。因患有严重疾病,病情危重,需要保外就医,铁北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刘连贵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4年3月16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4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