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狱务公开

狱务公开

吉林省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4]暂字第21号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4-03-20 16:52:00
  • 字体:

  罪犯李海春,男,195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吉林省农安县。因故意杀人罪,2005年6月30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刑后,刑满日期为2026年5月25日。现在吉林省四平监狱服刑。因生活不能自理,四平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李海春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4年3月13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4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