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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3]暂字第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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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3-10-31 14: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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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犯李长军,男,1975年2月2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吉林省农安县。因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2023年9月13日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判处该犯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刑期自2022年1月27日起至2027年5月26日止。现在吉林省长春净月监狱服刑。因患有严重疾病,病情危重,需要保外就医,净月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李长军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3年10月27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3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