狱务公开
吉林省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3]暂字第34号
罪犯夏治国,男,197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河南省周口市。因犯诈骗罪,2018年6月8日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长岭县人民法院对该犯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的判决。刑期自2017年2月16日起至2029年2月15日止。现在吉林省北湖监狱服刑。因患有严重疾病,病情危重,需要保外就医,北湖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夏治国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3年9月22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3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