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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3]暂字第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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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3-09-18 15: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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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犯王芝丛,男,197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吉林省柳河县。因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2018年7月30日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判处该犯有期徒刑九年四个月。刑期自2017年8月2日起至2026年12月1日止。减刑后,刑满日期为2026年2月1日。现在吉林省延吉监狱服刑。因患有严重疾病,病情危重,需要保外就医,延吉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王芝丛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3年9月1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3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