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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3]暂字第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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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3-05-09 16: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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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犯欧俊科,男,199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广东省河源市。因犯贩卖毒品罪,2017年5月22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犯判处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的判决。刑期自2015年8月3日起至2030年8月2日止。减刑后,刑满日期为2030年2月2日。现在公主岭监狱服刑。因患有严重疾病,病情危重,需要保外就医,公主岭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欧俊科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3年3月15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3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