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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2]暂字第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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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2-10-01 1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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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犯夏帅,男,199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吉林省通化市。因犯贩卖毒品罪,2021年11月15日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判处该犯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2021年12月16日起至2024年12月15日止。现在通化监狱服刑。因患有严重疾病,病情危重,需要保外就医,通化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夏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2年9月11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2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