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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2]暂字第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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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2-10-01 1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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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犯许华,男,197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居住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因犯盗窃罪,2018年3月21日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判处该犯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万元。刑期自2017年5月6日起至2024年11月5日止。减刑后,刑满日期为2024年10月5日。现在长春兴业监狱服刑。因患有严重疾病,病情危重,需要保外就医,长春兴业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许华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2年9月10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2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