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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2]暂字第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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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2-07-19 09: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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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犯李广元,男,195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吉林省白城市。因犯诈骗罪,2021年8月27日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判处该犯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2021年5月28日起至2031年5月27日止。现在镇赉监狱服刑。因患有严重疾病,病情危重,需要保外就医,镇赉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李广元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2年6月27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2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