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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2]暂字第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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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2-06-16 15: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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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犯刘宣,男,196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吉林省长春市。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21年5月12日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判处该犯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自2019年7月8日起至2022年7月7日止。现在宁江监狱服刑。因患有严重疾病,病情危重,需要保外就医,宁江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刘宣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2年6月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2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