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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1]暂字第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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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1-09-23 11: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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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犯王凤柱,男,1957年4月2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吉林省长岭县。因犯敲诈勒索罪,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4日裁定判处该犯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2018年12月27日至2022年6月26日。现在白城监狱服刑。因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白城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王凤柱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1年9月11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1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