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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1]暂字第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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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1-07-01 13: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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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犯霍立军,男,197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吉林省长春市。因犯故意伤害罪,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22日判处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刑后,刑满日期为2025年3月26日。现在吉林省四平监狱服刑。因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四平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霍立军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1年6月2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1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