狱务公开
吉林省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1]暂字第15号
罪犯姜玉山,男,197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吉林省通榆县。因犯合同诈骗罪,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3日判处该犯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21年1月6日起至2022年4月5日止。现在吉林省宁江监狱服刑。因患有严重疾病,病情危重,需要保外就医,宁江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姜玉山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1年5月29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1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