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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1]暂字第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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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1-06-26 13: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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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犯于洋,男,1972年8月8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吉林省敦化市。因犯票据诈骗罪,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8日判处该犯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自2018年10月30日起至2023年10月29日止。现在吉林省长春北湖监狱服刑。因患有严重疾病,病情危重,需要保外就医,长春北湖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于洋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1年5月22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1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