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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1]暂字第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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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1-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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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犯任东辉,男,198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吉林省梅河口市。因犯故意杀人罪,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日判处该犯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1年6月4日起至2026年6月3日止。减刑后,刑满日期为2024年10月3日。现在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服刑。因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长春兴业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任东辉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1年4月26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1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