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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1]暂字第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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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1-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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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犯孙少德,男,197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吉林省农安县。因犯敲诈勒索罪,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3日判处该犯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5000元。刑期自2017年9月7日起至2023年3月6日止。减刑后,刑满日期为2022年10月6日。现在吉林省镇赉监狱服刑。因患有严重疾病,病情危重,需要保外就医,镇赉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孙少德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1年4月1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1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