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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1]暂字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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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1-04-08 10: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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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犯江连波,男,196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吉林省长春市,因犯故意伤害罪,2020年11月9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对该犯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判决。刑期自2020年11月27日起至2021年7月17日止。现在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因患有严重疾病,病情危重,需要保外就医,未成年犯管教所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江连波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1年4月6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1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