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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1]暂字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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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1-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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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犯刘旭耀,男,1970年11月11日出生,满族,居住地:长春市九台区莽卡乡,因犯强奸罪,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日对该犯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刑期自2017年2月10日起至2022年10月9日止。减刑后,刑满日期为2022年4月9日。现在吉林省长春净月监狱服刑。因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长春净月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刘旭耀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1年3月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1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