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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0]暂字第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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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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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犯吴志学,男,1955年2月24日出生,满族,居住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因故意杀人罪,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8日对该犯判处有期徒刑13年6个月。减刑后,刑满日期为2024年1月5日。现在吉林省宁江监狱服刑。因患有严重疾病,病情危重,需要保外就医,吉林省宁江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吴志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0年12月30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0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