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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0]暂字第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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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0-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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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犯姜青春,男,197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因故意杀人罪,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3日对该犯判处无期徒刑。2019年12月25日减为有期徒刑22年,刑期自2019年12月25日起至2041年12月24日止。现在吉林省四平监狱服刑。因患有严重疾病,病情危重,需要保外就医,吉林省四平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姜青春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0年10月30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0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