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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0]暂字第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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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0-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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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犯蔡振鹏,男,197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吉林省柳河县,因贩卖毒品罪,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9日对该犯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刑期自2013年11月20日起至2023年11月19日止。减刑后,刑满日期为2022年7月19日。现在吉林省梅河监狱服刑。因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吉林省梅河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蔡振鹏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0年7月28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0年7月28日

                                     

  发:吉林省梅河监狱

  抄送: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原判人民法院、罪犯居住地社区矫正机关、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