狱务公开
吉林省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0]暂字第17号
罪犯宋大刚,男,195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吉林省通化市,因受贿罪,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3日对该犯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650000元。刑期自2012年7月21日起至2023年7月20日止。减刑后,刑满日期为2022年8月20日。现在吉林省兴业监狱服刑。因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吉林省兴业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宋大刚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0年7月10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0年7月10日
发:吉林省兴业监狱
抄送: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原判人民法院、罪犯居住地社区矫正机关、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