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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0]暂字第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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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0-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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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犯王吉国,男,196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吉林省公主岭市范家屯镇平洋村,因犯盗窃罪,吉林省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5日对该犯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自2019年1月16日起至2024年1月15日止。现在吉林省梅河监狱服刑。因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梅河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王吉国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20年4月2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20年4月24日

  发:吉林省梅河监狱

  抄送: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原判人民法院、罪犯居住地社区矫正机关、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