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石利有,男,1972年3月8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6日对该犯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刑期自2015年9月23日起至2022年9月22日止。现在吉林省梅河监狱服刑。因患有严重疾病,病情危重,需要保外就医,梅河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石利有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9年12月10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19年12月10日
发:吉林省梅河监狱
抄送: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原判人民法院、罪犯居住地社区矫正机关、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