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史艳刚,男,196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吉林省延吉市,因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延吉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3日对该犯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刑期自2016年8月8日至2023年7月26日止。减刑后,刑满日期为2023年1月26日。现在吉林省延吉监狱服刑。因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延吉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史艳刚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9年6月24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19年6月24日
发:吉林省延吉监狱
抄送: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原判人民法院、罪犯居住地社区矫正机关、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