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阮大鹏,男,1981年5月1日出生,蒙古族,居住地: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区,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虚开发票罪,吉林省长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4日对该犯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刑期自2018年10月18日起至2023年3月31日止。现在吉林省梅河监狱服刑。因患有严重疾病,病情危重,需要保外就医,梅河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阮大鹏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9年5月20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19年5月20日
发:吉林省梅河监狱
抄送: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原判人民法院、罪犯居住地社区矫正机关、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