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侯伟,男,196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居住地:长春市汽车产业开发区,因犯受贿罪、贪污罪,吉林省长春市汽车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2日对该犯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刑期自2011年6月25日起至2026年6月24日止。减刑后,刑满日期为2024年10月24日。现在吉林省四平监狱服刑。因患有严重疾病,病情危重,需要保外就医,四平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侯伟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9年4月1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19年4月1日
发:吉林省四平监狱
抄送: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原判人民法院、罪犯居住地社区矫正机关、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