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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19]暂字第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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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9-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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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犯王长福,男,197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吉林省九台市,因犯故意杀人罪,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8日对该犯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附带民事诉讼赔偿人民币13124.76元。刑期自2013年5月2日起至2023年4月28日止。减刑后,刑满日期为2021年12月28日。现在吉林省宁江监狱服刑。因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宁江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王长福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9年1月25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19年1月25日

  发:吉林省宁江监狱

  抄送: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原判人民法院、罪犯居住地社区矫正机关、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