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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19]暂字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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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9-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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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犯杜立军,男,1969年2月9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吉林省洮南市,因犯抢劫罪、盗窃罪,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11日对该犯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02年12月11日起。减刑后,刑满日期为2022年8月18日。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因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公主岭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杜立军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9年1月7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19年1月7日

  发:吉林省公主岭监狱

  抄送: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原判人民法院、罪犯居住地社区矫正机关、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