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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19]暂字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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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9-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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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犯相秀军,男,1961年1月7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因犯诈骗罪,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9日对该犯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刑期自2015年8月20日起至2021年2月19日止。现在吉林省通化监狱服刑。因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通化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相秀军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9年1月7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19年1月7日
  发:吉林省通化监狱
  抄送: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原判人民法院、罪犯居住地社区矫正机关、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