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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18]暂字第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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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9-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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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犯刘天财,男,196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吉林省农安县,因犯抢劫罪,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29日对该犯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04年11月23日起执行。减刑后,刑满日期为2026年5月12日。现在吉林省四平监狱服刑。因患有严重疾病,病情危重,需要保外就医,四平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刘天财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8年12月25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18年12月25日

  发:吉林省四平监狱

  抄送: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原判人民法院、罪犯居住地社区矫正机关、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