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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18]暂字第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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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8-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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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犯黄刚,男,1996年9月3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因犯故意杀人罪,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6日对该犯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6年3月15日起至2029年3月14日止。现在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服刑。因患有严重疾病,病情危重,需要保外就医,兴业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黄刚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8年12月19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18年12月19日

  发: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

  抄送: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原判人民法院、罪犯居住地社区矫正机关、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