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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18]暂字第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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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8-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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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犯刘佩霜,女,1976年8月4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吉林省德惠市,因犯抢劫罪,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9日对该犯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自2014年4月22日起至2019年10月21日止。减刑后,刑满日期为2019年1月21日。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服刑。因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女子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刘佩霜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8年12月7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18年12月7日

  发:吉林省女子监狱

  抄送: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原判人民法院、罪犯居住地社区矫正机关、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