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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18]暂字第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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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8-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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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犯郭庆伟,男,1985年8月1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吉林省长岭县,因犯盗伐林木罪、帮助毁灭证据罪,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4日对该犯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6年8月12日起至2020年2月11日止。现在吉林省白城监狱服刑。因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白城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郭庆伟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8年12月7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18年12月7日

  发:吉林省白城监狱

  抄送: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原判人民法院、罪犯居住地社区矫正机关、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