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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18]暂字第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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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8-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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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犯姜开发,男,199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吉林省抚松县,因犯盗窃罪,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9日对该犯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刑期自2017年10月25日起至2023年4月24日止。现在吉林省通化监狱服刑。因患有严重疾病,病情危重,需要保外就医,通化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姜开发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8年11月26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2018年11月26日

  发:吉林省通化监狱

  抄送: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原判人民法院、罪犯居住地社区矫正机关、人民检察院